发布日期:2025-04-12 06:57 点击次数:107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与中国贸促会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贸促会资管中心”)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王有银律师作为上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助力上市公司赢得这场关键的诉讼战役。
一、案件背景
本案起源于上市公司与上海中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上市公司发现贸促会资管中心等多家公司涉嫌参与或主导了华阳经贸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人格高度混同,严重侵害了债权人上市公司的利益。为此,上市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二、挑战与应对
贸促会资管中心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包括本案不应被受理、贸促会资管中心不应被列为被告等,并请求追加其他公司为共同被告,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管辖。
王有银律师指出,上市公司起诉的理由并非是基于人格混同要求股东直接偿还债务,而是基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追究,因此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个别清偿诉讼不予受理的规定。同时,王律师还强调了债务人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上市公司仅起诉本案五被告并无不当。
三、终审胜诉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严格的司法审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王有银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驳回贸促会资管中心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本案管辖权的裁定。这一终审裁定不仅确认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后续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此次胜诉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不仅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